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

2026年04月13日 11:05  点击:[]



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

2026 4 1 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会监督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会监督,是指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对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财会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协同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 “五元一体” 财会监督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支持监督主体依法履职。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财会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开展财会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开展内部监督。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执业监督、自律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监督事项: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及绩效管理;

(二)财政收入征收、管理、退付;

(三)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

(四)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六)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管理;

(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监督;

(八)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监督事项:

(一)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纳税情况;

(二)人民银行:国库业务、金融机构财务;

(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合规;

(四)行业主管部门:本行业资金、项目、政策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监督:

(一)健全内控、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

(三)配合外部监督,整改问题。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真实、合法报告。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纵横贯通机制:

(一)横向协同:财政、有关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结果互认;

(二)纵向联动:上下级监督主体上下联动;

(三)贯通协调: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人大、审计、司法、统计等监督协同。

第十六条 监督方式: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检查、大数据监控、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

第十七条 监督主体有权:

(一)调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二)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

(三)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监督对象应当配合监督,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保守秘密、严格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

监督主体应当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复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考核奖惩、干部任免、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监督结果公开公示制度(依法不予公开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推进财会监督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数据共享、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监督主体及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制止、检举、控告财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打击报复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6 5 1 日起施行。2013 1 1 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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