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07月11日 15:41  点击:[]



攀枝花学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机制,实现财会工作安全、规范、有效,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部门)经济活动的财会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会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财务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学校财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合理保证学校财会活动合法合规、货币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务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财会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财会内部控制贯穿学校财会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学校财会活动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财会内部控制关注学校重要财会活动和财会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财会内部控制在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财会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控制、货币资产控制、预算控制、票据管理控制、收支控制、财务信息控制、财会档案控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控制

第七条  财会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财会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严格按照工作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各岗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工作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1、合理设置财会岗位。应设置预算管理岗、收费管理岗、会计主管岗、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国库集中支付复核岗、人员经费核算岗、档案管理岗、票据管理岗等。

2、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授权岗与执行岗相分离,经济业务经办人与会计核算岗相分离,会计核算岗与出纳岗相分离,会计复核岗与审核岗相分离,国库集中支付录入岗与复核岗相分离,稽核检查岗与会计审核相分离,预算岗位与会计审核岗位相分离,预算编制岗与执行岗相分离,学费收取岗和学费标准录入岗相分离,会计档案岗与出纳岗相分离,印章管理岗与票据管理岗相分离,网银操作工具与财务印鉴管理相分离。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处置审批与执行相分离。

第九条  岗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原则上四年交流一次。

第三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十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控制

1、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复核人员审核签章后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2、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3、会计科负责人应随时检查国库支付和银行对账工作以及未达账项清理情况。

4、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凭证控制

1、支票的购买由专人负责,对购回的支票进行登记,包括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出纳应按支票号码顺序领用,领用时办理签收手续。

2、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在支票有效期间(10天)办理转账手续,如有丢失应立即告诉会计科负责人,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3、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

4、支票作废后,出纳应逐笔在“支票作废登记簿”上登记,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标注“作废”字样,并粘贴在相关会计凭证后。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控制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规定。每笔转账支付需经“财务专用印章”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印章”管理员复核后才能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还须通过复核人员复核后才能支付。

2、为防止转账支付错误,经办单位(个人)须提供书面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资金调度控制。资金调度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预算科科长执行。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核对控制。由会计科指定专人(非银行出纳)每月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编制完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科负责人复核后,交由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会计科负责人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账款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票据和印鉴控制。确定专人保管相关印鉴和银行票据,做到印鉴和银行票据分开放置。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财务印鉴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印鉴发生丢失或被盗用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岗位交接时,票据及相关印鉴等接交时间、内容、监交人等手续必须齐备。

第十六条  领款人不得为审核人、复核人、出纳中的任何一人,同时上述人员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严禁财会人员擅自挪用资金或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控制。学校银行账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计财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库存控制。出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要控制在核定限额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取款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须报财务分管负责人签批。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保安人员护送,确保资金及人员安全。

第四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条  对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合同归口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签署合同的业务部门或牵头办理合同签署事宜的业务部门为督促合同落实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合同涉及收入的催收入库工作,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收费管理办法,建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缴费信息。财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收费联动控制,按照缴费控制流程,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少收或漏收。

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学校经济活动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1、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行为负责。

 2、支出审核控制。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理、合规、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审核人员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经办人员应说明原因,必要的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未按规定要求采购项目,不得支付资金。

 3、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转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4、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应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及时对凭证及其相关档案予以整理装订,保证原始凭证的完备性和可查性。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财务预算指标或项目投资概算是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预算指标调整或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学校预算调整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资金支付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划财务处应当拒绝支付,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在未完成审计结算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外的费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进度支付费用,需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按照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会计制度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人事处提交的教职员工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录入薪酬系统。各类酬金的发放,由会计审核岗审核后,交个人收入岗汇总编制正确无误的发放明细单,将明细单转换成正确的格式上传到银行进行批量上卡;处理完成后根据上卡失败信息编制上卡未成功明细表,经再次核对后,重新上传银行上卡。

第五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1、学校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程序和方法,及时、完整、准确编制,机关部门和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信息。并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2、学校年度校内二级预算编制,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指标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编制校内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职代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规定程序办理经济事项,由计划财务处监督执行。

3、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由学校归口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专项资金立项要求,进行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申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须新增、追加、调减项目经费的,须事前向计财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业务,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计划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使得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控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应履行规定手续,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计财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用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票据保管员要将票据入柜保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要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并将使用票据收取的相应款项金额登记在票据存根背面同时签字。

第三十四条  票据交回管理。各单位领用的收费票据,须及时将全额款项、记账联、存根联交计财处,不得坐收坐支。“前票不清,后票不借”。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重点检查票据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 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上下联是否相同; 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并且核查票据存根是否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并签字,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1、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对外投资的经办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定期做好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保障系统运行正常和数据安全完整。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三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对会计软件升级、硬件设备升级、修改、更换等必须经过周密计划和严格记录,修改的原因和性质应有书面形式的报告,经分管处领导和处长批准后方能实施修改,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必须打印存档。同时必须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监督。禁止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库结构、源程序和数据。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使用财务软件的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严禁使用外来盘,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 

第九章  财会档案管理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暂付款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的纸制会计档案。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系统修改、升级记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工资发放明细表,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各种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装订、立卷、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利用等,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禁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财务档案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开放,除持有相关单位公函或查询证明外,其他特殊情况须经计财处处长或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财务档案原则上在档案保管地现场查阅,非计财处内部人员不得借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带离的,须经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十三条  查阅、利用财务档案必须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校内人员填写该表须经各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校外人员须经计划财务处处长或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时查阅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计财处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后,查阅人在相应簿册上登记并进行查阅。

第四十四条档案查阅人需要复制会计资料时,须在所持《查阅档案申请表》中注明,并且在相关簿册上登记,由计划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进行。查阅复制的收据需加盖票据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十五条  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抽换。并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资料。财务档案查阅、复制、打印的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涂改和丢弃。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只保管近2年的会计档案,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已归档移交校档案馆。查阅手续按学校档案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内部检查和惩处控制

第四十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超出本岗位权限、重大的经济业务及发现的问题,岗位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请示报告,获得授权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业务存在的风险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处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在向分管处领导报告的同时还需向处长报告。同时,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分管处领导每月末应对分管业务工作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处长报告。同时,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因工作出现失误或失职,给学校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岗位责任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攀学院〔20073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攀枝花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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